Court of the Arches,拱頂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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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of the Arches,拱頂法院
中文:拱頂法院
解釋:〈英〉
是對坎特伯雷大主教教務總長法院〔Court of the Official Principal of the Archbishop of Canterbury〕的通稱,因其最初在構建於拱頂柱上的聖瑪麗勒鮑教堂〔church of St.Mary-le-Bow〕開庭而得名。該法院對所有宗教事務均有初審管轄權,其管轄權是通過侵佔主教區的司法管轄權而獲得;但其對遺囑事務的管轄權經1857年《遺囑檢驗法院法》〔Court of Probate Act〕轉歸遺囑檢驗法院。自1963年起拱頂法院始成為坎特伯雷教省法院;作為上訴法院,它對坎特伯雷教省內的教區法院〔consistory courts〕判決均有上訴管轄權,可聽取來自主教、副主教、執事長等的上訴。對該法院判決可上訴至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坎特伯雷教省法院法官〔Dean of the Arches〕同時也擔任約克教省法院法官〔Auditor of the Chancery Court of Y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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