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nisi prius,(1)獨任巡迴初審法庭<br>(2)民事一審(初審)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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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of nisi prius,(1)獨任巡迴初審法庭
(2)民事一審(初審)法院
中文:(1)獨任巡迴初審法庭
(2)民事一審(初審)法院
解釋:(1)〈英〉
「nisi prius」意指「除非在這之前」〔unless before〕,原是在出庭令〔venire facias〕中所用的特殊用語,按通常做法,該令狀指令郡長〔sheriff〕應於某日將被選定的陪審員〔jurors〕帶至位於威斯敏斯特的法院出庭,除非在該日以前〔unless before that day;nisi prius〕該案件已為到過該郡的巡迴法官〔justice of assize〕審理。依據1285年《初審法令》〔Statute of Nisi Prius〕亦即1285年《威斯敏斯特法Ⅱ》〔Statute of Westminster the Second〕規定,在這種除外情況下,郡長應將陪審團帶至巡迴法官前參審。這種審判方式就得名為巡迴初審〔trial at nisi prius〕,實質即是「trial of assize」。以前普通法訴訟形式採用合議庭審判〔trial at bar〕,即由幾名法官組成合議庭〔full court〕審判,而巡迴法官審判採取獨任制,故將組成的法庭稱為獨任巡迴初審法庭〔court of nisi prius〕。在獨任巡迴初審法庭進行的審判因此區別於其它3種審判形式:合議庭審判、刑事審判和低級法院審判〔trial in an inferior court〕。獨任巡迴初審法庭最初只在巡迴陪審〔assize〕的民事訴訟和一些土地訴訟中使用,但它作為一種便利的審判形式被迅速推廣到財稅法庭〔court of exchequer〕的民事訴訟以及一些刑事訴訟當中,因此它成為現代巡迴審判制度的前身。但巡迴法院系統已於1971年被刑事法院〔Crown Court〕取代。
(2)〈美〉
民事一審法院的通稱,通指採用陪審團審理方式,區別於上訴法院的一審事實審法院。可與「trial court」替換使用。但一般是用來特指以前設立於費城〔Philadelphia〕的民事初審法院,由賓夕法尼亞〔Pennsylvania〕州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主持,該法院已被賓州1874年憲法廢止。
= nisi prius court
→ nisi prius; assize; court of assize and nisi priu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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