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of (the) Star Chamber,星室法庭,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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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urt of (the) Star Chamber,星室法庭
中文:星室法庭
解釋:〈英〉
在威斯敏斯特宮的星室〔Star Chamber〕開庭而得名。早期英格蘭國王的諮議會在星室處理政務。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時期,重組了這一機構,授予其司法管轄權,並規定了法官的組成人選。星室法庭在審理時不採用陪審團。其管轄權從原則和程序上與衡平法庭類似,主要處理普通法法庭無法審理的刑事案件或特殊性質的案件。星室法庭的民事管轄權包括審理英格蘭人和外國人之間的糾紛、捕獲案件、海商法案件、公司之間的訴訟以及遺囑案件等。後來,這大部分民事管轄權逐漸移轉到普通法院,但保留了刑事管轄權。它是一個「刑事衡平」法庭。星室法庭以其快捷有效的審理活動增強了王權。樞機主教沃爾西〔Wolsey〕擴大了其管轄權。在斯圖亞特王朝時期,星室法庭被用作鎮壓清教徒的工具,因其獨斷行使權力和非法擴權而極不受歡迎,1641年被撤銷。此後,星室法庭成為專斷司法的同義語。
→ Star Cha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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