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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rporation,(1)法人
(2)公司
中文:(1)法人
(2)公司
解釋:(1)該詞的最初含義是指法人,即在法律上被認為是單一法律實體的、由個人組成的團體或一系列某一職位持有人。為了與自然人〔natural person〕相區別,法人有時又被稱為「擬制的人」〔artificial person〕、「法律上的人」〔juristic person〕或「團體人」〔corporate person〕。法人與組成法人的所有個人在法律上的區別是,它有自身的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與被訴、擁有財產、進行交易、承擔責任。在英國,最早被承認為法人的是市鎮、大學與教職。在15世紀,法人與組成法人的成員開始被認為是相互獨立的。在16世紀末到17世紀初,一些商業企業開始被創設為法人形式,例如,東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皇家非洲公司〔Royal African Company〕與哈得遜河灣公司〔Hudson's Bay Company〕即是通過特許狀而成立的法人。在英國法中,法人分為集合法人〔corporation aggregate〕與獨體法人〔corporation sole〕兩類。
(2)在美國,該詞通常在此義項上被使用,即指根據法律授權而可以以獨立於股東的人格實施行為,並可以永續存在的一個實體(通常是商業實體)。在英國,該詞多被用以指「市政法人」〔municipal corporation〕,即從事民用業務的市政當局。英國對應於「公司」義項者通常用「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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