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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roner,(1)郡驗屍官
(2)驗屍官
中文:(1)郡驗屍官
(2)驗屍官
解釋:(1)(英格蘭古法)
這一職務最初於1194年9月設立,負責保管公訴狀卷宗、記錄刑事司法案卷。其職責由1276年的《驗屍官條例》〔De Officio Coronatoris〕規定。在郡法院中,其職位低於郡長,每郡有4名驗屍官。最初由郡中自由保有土地臣民選舉,並負責保護王室財產。作為皇家官員,擁有郡內的管轄權,負責調查死因、主持驗屍,並在必要時代替郡長行使職責。這一職務的存在是對權力日漸膨脹並威脅到王室對郡的控制的郡長的制約。在巡迴法庭到達某郡時,驗屍官應向巡迴法官提交案卷,匯報犯罪情況,以使巡迴法官獲知該郡的有關情況。如果驗屍官不能提交案卷,或者巡迴法官從另外的渠道而不是從案卷中獲知了有關的犯罪情況,則巡迴法官就要對驗屍官處以罰金。
(2)負責調查暴力致死、猝死、非自然死亡、意外死亡、獄中死亡、不明原因的死亡等法律規定需要調查的情況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情況的公職官員。在英國,驗屍官由任命產生,被任命者必須是擁有至少5年從業經驗的初級律師、高級律師或開業醫生。調查在驗屍官法庭舉行,法律有規定時還需召集陪審團參加。調查結束後,驗屍官或陪審團要公佈事實認定書〔verdict〕,並以調查報告〔inquisition〕予以證明。過去,法官僅憑事實認定書即可對某人定罪,但現在已不允許這樣做。在美國也有驗屍官職務,通常由選舉產生,其職責與英國基本類似。現在,驗屍官的職責範圍逐漸縮小,多被法醫〔medical examiner〕所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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