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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pyright,版權;版權法
中文:版權;版權法
解釋:版權是就獨創的文學、戲劇、音樂或美術作品而授予其作者的一組權利,包括對作品進行複製、表演與其他使用行為的專有權。根據「思想-表現」二分法〔idea-expression dichotomy〕,版權並不保護抽像的思想〔idea〕,而只是保護對思想的特定、具體的表現〔expression〕。而且,構成一個有效的有版權作品〔copyrighted work〕,除了該表現必須具備獨創性〔originality〕外,還應達到最低創作程度。在英美法上,版權是文藝復興運動與印刷技術發展的產物。1556年,英國的書籍出版業公會〔Stationers Company〕根據特許權而享有書籍出版的壟斷權,所有書籍均須經其登記官的同意與註冊方得出版。1709年,英國一制定法承認作者享有印刷其作品的專有權利,已印刷作品的保護期為21年,未印刷作品之保護期為14年。這被認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即《安娜女王法》〔Statute of Anne〕。英國版權法隨時代發展而歷經修改,逐步增加了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範圍與作者權限及保護期限。當前的英國版權法是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該法規定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除文學、戲劇、音樂、美術作品外,還包括錄音作品〔sound recordings〕、電影、廣播、有線節目以及已出版版本的印刷排版設計〔typographical arrangement〕。版權的保護期一般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版權的內容包括對作品進行複製、發行、表演、公開展覽、廣播、改編等權利,而且,在該法中第一次增加規定了精神權利〔moral rights〕。在美國,國會於1790年仿照英國1709年版權法制定了第一部聯邦的版權法。該法亦歷經多次修訂。最近的一次版權立法是在1976年10月,即《1976年版權法》〔Copyright Act of 1976〕,該法於1978年1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美國存在著普通法保護與制定法保護兩套版權保護體系,通常,普通法版權〔common law copyright〕保護出版前的作品,而出版後的作品則產生制定法上的版權〔statutory copyright〕,受聯邦版權法的保護。《1976年版權法》意在取消普通法版權而創設一套統一的版權保護體系。該法保護已被固定在有體載體上的所有表現〔expression〕,故只要某一作品已被某種確定的方式記載下來,其作者的權利即受版權法保護。《1976年版權法》對版權的保護期限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此外,為使其國內法符合加入《伯爾尼公約》〔Berne Convention〕的條件,美國又專門制定了《伯爾尼公約執行法》〔Berne Convention Implementation Act〕。在該法生效(1989年3月1日)之前,如果沒有在發行的版本上適當標注版權標記,則該作品的版權可能被沒收,但在該法生效之後,進行版權登記或標注版權標記不再是取得版權的前提條件。這是美國版權法在形式要件上的重大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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