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veyancing counsel to the court of chancery,衡平法院財產轉讓法律顧問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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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nveyancing counsel to the court of chancery,衡平法院財產轉讓法律顧問團
中文:衡平法院財產轉讓法律顧問團
解釋:〈英〉
1852年《衡平法院法》〔Court of Chancery Act〕授權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任命不少於6名、至少做過10年財產轉讓顧問工作的律師作為衡平法院的財產轉讓顧問,就有關財產轉讓事務向法院或法官提供幫助。根據1873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顧問團轉至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人數改為3至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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