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sul,(1)領事<br>(2)(英格蘭古法)伯爵的稱號<br>(3)執政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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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nsul,(1)領事
(2)(英格蘭古法)伯爵的稱號
(3)執政官
中文:(1)領事
(2)(英格蘭古法)伯爵的稱號
(3)執政官
解釋:(1)(國際法)
指一國根據協議派駐他國某城市或地區的代表,一般可分為:總領事〔consul general〕、領事〔consul〕、副領事〔vice consul〕和領事代理人〔consul agent〕,除職業領事外,還可設名譽領事。領事的職責包括在駐在國保護本國及其公民的合法權益;增進本國與駐在國間的商業、經濟、文化科學交往和友好關係;辦理護照、簽證、公證、認證;協助和管理本國僑民、船舶和航空器,以合法手段瞭解駐在國的情況。領事不享有外交代表的身份和特權,但領事人員人身不受侵犯,不受當地的司法管轄,館舍不受侵犯,館舍及領事人員皆享受免稅待遇。
(3)(羅馬法)
指羅馬共和制時期每年選出的兩名執政官,擁有最高執政權力。羅馬帝國成立後,執政官職位仍予保留,但其權力已縮小成掛名職務,由皇帝任命或由皇帝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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