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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mmon-law copyright,普通法上的版權
中文:普通法上的版權
解釋:〈美〉
作者對其未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享有的一種無形財產權,限於複製和出賣的專有權,但沒有期限的限制;與此相應的是制定法的版權,存在於已發表的作品之中。對於普通法上版權的侵權,可以採取衡平法上的救濟。1976年《版權法修正案》〔Copyright Act Revision〕取消了上述兩種版權的差別,但規定在1978年1月1日以前產生的作品仍可保留普通法上的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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