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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ommon recovery,廢除限嗣設定合意訴訟;阻卻限嗣繼承的擬制訴訟
中文:廢除限嗣設定合意訴訟;阻卻限嗣繼承的擬制訴訟
解釋:擁有限嗣繼承地產〔estate in tail〕者為了阻卻地產限嗣繼承的性質以達到轉讓地產或在其繼承人之間均分地產的目的而採用的一種擬制訴訟程序,基於此它也被視作一種通過法庭記錄來轉讓土地〔conveying land by matter of record〕的方式。其過程簡略如下:持限嗣繼承地產者甲欲將土地轉讓給乙,甲可以先讓乙到法庭提起針對甲的不動產回復訴訟,甲在答辯中稱他的土地是從丙處得來的,要丙出庭提供擔保〔warranty〕。丙作為一般擔保人〔common vouchee〕,實質上是一個虛擬的人,通常由法庭傳喚員〔crier of the court〕擔任。他承認是他將土地賣給了甲,並請求退庭與甲協商解決糾紛,但他卻沒有再返回法庭。法庭基於丙的欺詐而將土地判給了乙,同時判定由丙給甲及其繼承人另一塊等值地產作為補償,而甲是根本不會去要求這種補償的,這樣就實現了土地轉讓。若甲欲將地產在其子女間平分,他可再讓乙封給他自己終身地產〔estate for life〕,同時為其子女設定剩餘地產〔remainder〕即可實現目的。後來這種程序為更安全而設立了二次擔保〔double voucher〕,使得該程序更為複雜。阻卻地產的限嗣性質,也可用另一種擬制訴訟程序〔fine〕來進行,它們都在1833年被取消,阻卻限嗣地產的性質也只需一種在法院登記的文書〔deed〕即可完成。
→ fine; double vou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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