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經皇家特許狀許可於1768年成立,其前身是為了從事羅馬法〔civil law〕和教會法的活動而於1490年成立的社團。該會會員早在1567年即買下後來被稱為博士院〔Doctors' Commons〕的地方——此處又是海事法庭和教會法庭的建築及法官的住所地。從1832年起,公會會長通常由拱頂法院法官〔Dean of the Arches〕擔任,其會員則從經坎特伯雷大主教詔示接受為律師〔advocate〕的人中選舉產生。只有牛津大學或劍橋大學的法學博士方能成為律師。1857年以前,該公會的會員排他地享有在海事法庭和教會法庭執業的權利。1857年以後,律師〔advocate〕可以在任何法庭執業,出庭律師〔barrister〕可以在新成立的遺囑檢驗和離婚法庭〔Probate and Divorce courts〕執業。1859年以後,出庭律師也可在海事法庭執業。1857年,公會為《遺囑檢驗法庭法》〔Court of Probate Act〕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