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rk to the justices,法官的書記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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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lerk to the justices,法官的書記官
中文:法官的書記官
解釋:〈英〉
依1949年《治安法官法》和經修改的1965年《治安法官法》〔Justices of the Peace Act〕,只有有五年執業經驗的出庭律師〔barrister〕或事務律師〔solicitor〕,或曾為法官的書記官的助手,或具備該法所要求的能力者,才可被任命為法官的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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