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rk of the Pleas,訴訟事務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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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lerk of the Pleas,訴訟事務官
中文:訴訟事務官
解釋:〈英〉
財稅法庭官員,該法庭的所有官員均可向其申請在本法院起訴或被訴的特權。而且,非財稅法庭官員者也可向其申請法律上的控訴,如同欠國王的債一樣,通過擬制,一般認為每個人都可向其申請。財稅法庭訴訟事務官還領導著大量的訴訟事務員,他們都是財稅法庭的律師。這一職位為1837年《高級法院(官員)法》〔Superior Courts (Officers) Act〕所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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