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doctrine,明顯且現實的危險原則,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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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doctrine,明顯且現實的危險原則
中文:明顯且現實的危險原則
解釋:〈美〉
是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在1919年申克訴美國〔Schenck v.United States〕一案中,首創用來作為判定言論罪的標準的一項原則。霍姆斯在該案判決中指出:「每一個案件的問題在於所使用之言辭就當時特定的環境及其性質,是否具有造成一種明顯且現實的危險,使得國會有權防止其產生現實的禍害。」基於此,只有必須是為防止對政府合法保護的利益具有嚴重、即刻的危險的情況下,才能對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所規定的言論出版自由進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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