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rendon Code,克拉倫登法典,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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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larendon Code,克拉倫登法典
中文:克拉倫登法典
解釋:〈英〉
克拉倫登勳爵,即愛德華·海德〔Edward Hyde,Lord Clarendon〕,任查理二世國王〔King Charles Ⅱ〕首席顧問時,英格蘭通過的四項法律的通稱,其目的在壓制不信奉國教者〔Dissenters〕和不從國教派〔Nonconformists〕的勢力和自由。這四項法律分別是:1規定前述人員不得擔任市鎮職務的1661年《市鎮法》〔Corporation Act〕;2規定前述人員不得擔任教會職務的1662年《統一信仰法》〔Act of Uniformity〕;3宣佈「為信奉他教而集會為非法」的1664年《集會法》〔Conventicle Act〕;4規定非國教教士不得在離城鎮五英里內進行禮拜活動的1665年《五英里法》〔Five Mile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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