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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ivil liberties,公民自由
中文:公民自由
解釋:「民權」〔civil rights〕和「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是表示既有關聯又有區別的兩類法律權利的術語。「民權」意指與社會其他成員平等交往的法律資格;「公民自由」則指免受政府干預而自主行動的權能。「民權」一詞包括許多種類的法律權利。在美國,其一般指由《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第十三、十四、十五條憲法修正案以及如《選舉權法》〔Voting Rights Act〕等立法所保障的個人權利。在這些權利中尤其包括選舉權,不受非自願奴役的自由,享受生活、自由和財產,隱私權,正當程序,法律的平等保護。其中某些權利,如選舉權只限於公民,其他權利,如正當程序和平時保護權,則可平等地適用於管轄區的任何人。從廣泛意義上說,公民的自由是一個政府限制問題而非平等問題。公民自由主要有:言論和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免受政府任意徵收財產的自由,審判程序公正和不受任意逮捕的權利等。儘管「民權」和「公民自由」有上述差異,但是由於二者本身範圍並不完全確定,有時二者也可交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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