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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ivil law systems,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
中文: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羅馬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
解釋:指以繼受優士丁尼〔Justinian〕皇帝《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亦譯為《國法大全》〕為主的成文法、法理、法律概念、法律思維及法律制度為特徵的法律制度體系。與普通法法系(或曰英美法系)相區別。古羅馬法傳統儘管體現了一種罕見的歷史連續性,但並不存在單一的法律思想傳統,古羅馬法在歷史的前期與後期存在風格的斷裂,這與古羅馬憲制的演變有很大的關係。在古羅馬帝制或專制統治〔dominato〕之前的歷史早期,如共和制時期乃至王政時期,法律的淵源還存在一種多元性:民眾大會的立法活動、裁判官造法,以及元老院的立法活動和法學家的法學理論創造都顯得很活躍。這種多元性同時意味著政治權威與權力的多極化特點,體現了愛德華·吉本〔Edward Gibbon〕所稱的「羅馬人的自由」。帝制完全改變了古羅馬法的古典理論與實踐風格,「法律」〔lex〕賦予了新的含義:法律即皇帝的諭令,君王不受法律的約束〔princes legibus solutus est〕。法律形式淵源的多元性完全消失。與帝制單極權力權威的政治形態相適應,法律淵源被整理和簡化,對法律進行彙編的需求加強,法學家的解釋權受到嚴格的限制,法學出現官僚化過程,法學理論不再具有創造性活力,而淪為編纂性質。古羅馬法的成文化與法典特點與其說是反映了古羅馬法律的發展和飛躍,不如說是恰當反映政治權威權力高度集中下,法律形式淵源高度單一的特點。近現代民法法系國家所繼受的古羅馬法正是法律形式淵源高度單一條件下的成文羅馬法。這種形式單一、體系完整、內容豐富的特點在中世紀封建割據的歐陸有著難以抗拒的優越性與吸引力,以致於容易渾然忘卻成文法典化的羅馬法背後支持的單極權威的專制政治權力特點。歐陸在法理上首先繼受了成文法典化的羅馬法,其後在實踐上繼受了羅馬法,逐步成為一個以羅馬法為基礎,具有共同特徵的法律體系,近代歐洲的對外擴張還使得這一法系的影響及於拉丁美洲和亞洲、非洲等其他地區。與普通法法系不同,民法法系強調概念化的法理和成文法典化的法律形式特徵。承認成文法典是司法的重要(如果不是唯一的)淵源,否定法官創製法律的權力(儘管近年民法法系國家判例的作用日益重要,但仍視為成文法典的補充,而不具有普通法法系國家中判例法與國會制定法同等地位的特點)和「因循先例」原則。民法法繫在司法程度中多採用司法職能主義的糾問制審理,不注重口頭辯論,而主要通過卷宗審理,司法判決一般不進行說理和給出判決理由,往往遵照形式三段論的邏輯方法給出判決,相當程式化,司法判決意見不具有普通法法系常見的活潑的個人意見風格,而掩蓋在司法官僚機構名下(儘管法庭判決意見必定為某個法官個人撰寫),亦少見法庭司法判決意見的異議〔dissenting〕。大致而言,民法法繫在知識論、哲學方法論上存在與普通法法系不同的風格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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