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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hattel mortgage,動產抵押
中文:動產抵押
解釋:指所有人轉移其動產以作為履行債務或其它義務的擔保,如果抵押人未能依合約履行義務,則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所有。從更嚴格的意義上來講,動產抵押是一種 附條件的動產出賣,其目的在於為某項債務或其它義務的履行提供擔保。所附條件是,如果債務已履行,則該出賣無效;在法律上,如果債務不履行,則抵押之動產不可回贖,除非衡平法或制定法另有規定。在動產抵押的情況下,抵押物的產權完全歸於抵押權人,並且只有債務已被履行後,產權才返歸於抵押人。如果抵押人違約,則抵押權人可以佔有該動產並將其作為自己的財產。根據普通法,動產抵押可以由當事人以非書面形式成立並對雙方當事人生效。如果抵押權人占有抵押物,則抵押權人得以此對抗第三人,但是動產的交付並不是所有這類抵押成立的要件。動產抵押與質押的區別在於:就抵押而言,在抵押人清償其債務之前,抵押物的產權屬於抵押權人;而就質押而言,出質人對質物仍享有完整的產權,只是在質押期間,質權人佔有出質人所移交的標的物而已,因此,即使出質人違約,出質人仍可以通過完全履行被擔保的債務而回贖其質押的財產;而若抵押人違約,抵押物則依法當歸屬抵押權人所有。根據普通法,動產抵押只能在實際存在並且屬於抵押人所有或即將為其所有的動產上設定。如果抵押人在抵押當時對抵押物尚未有產權但在以後可以取得產權,該抵押對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仍然有效,但不得對抗第三人。對尚未取得的金錢的請求權可以作為動產抵押的標的。衡平法不認為動產抵押是合法的產權轉讓,但認為它是一種法律上有效的將來履行的契約,而抵押人則被認為是抵押權人的財產受托人。根據這一原則,一切動產上的權益都是可以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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