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rter of Liberties and Privileges,《自由和特權憲章》,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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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harter of Liberties and Privileges,《自由和特權憲章》
中文:《自由和特權憲章》
解釋:〈美〉
1683年紐約殖民地首屆民眾大會所通過的第一部法律,根據該法律,民眾大會根據英國的習慣,由代表市鎮和民眾的自由民組織成立。它有權召集會議和休會,並決定其成員資格。所有的稅賦的徵收需通過該民眾大會決定。自由民被授予享有公民權和財產所有權。司法程序,包括由大陪審團決定起訴、陪審團審理以及保釋制度等在內也由此規定。當殖民地領主約克公爵即位成為詹姆斯二世時,英國貿易大臣以該憲章與英國國會的至上性相違背為由而否決了它。紐約隨後納入新英格蘭,此事助長了人們對詹姆斯二世的極大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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