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cery orders,衡平法院訴訟程序規則,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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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hancery orders,衡平法院訴訟程序規則
中文:衡平法院訴訟程序規則
解釋:〈英〉
指由御前大臣、掌璽大臣或欽差大臣〔Commissioners of the Great Seal〕簽發的命令,規定衡平法院的訴訟程序。在理查二世時期,就有一些初步的規則,在培根擔任御前大臣的時代及其後任直至1873-1875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s〕實施的時期裡,這些規則更趨完整。現由《最高法院規則》〔Rules of Supreme Court〕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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