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ral Criminal Court,中央刑事法院,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高點法律網
詞條:Central Criminal Court,中央刑事法院
中文:中央刑事法院
解釋:〈英〉
根據1834年的《中央刑事法院法》〔Central Criminal Court Act〕設立,負責審理發生在倫敦〔London〕、米德爾塞克斯〔Middlesex〕,以及埃塞克斯〔Essex〕、肯特〔Kent〕和薩裡〔Surrey〕郡的部分地區的犯罪案件。因該法院座落於倫敦的老貝利〔Old Bailey〕街,人們習慣地以「老貝利」作為該法院的代稱。中央刑事法院的設立,實際上取代了原倫敦和薩瑟克〔Southwark〕的季審法院。其法官由倫敦司法官〔Recorder of London〕、倫敦助理法官〔Common Serjeant〕、中央刑事法院的增設法官〔additional judges〕、高等法院的任何法官以及任何巡迴法官或記錄法官組成,倫敦市長和任一倫敦高級市政官〔Aldermen of the City〕有權出席庭審。法院定期開庭,並可在多個地區同時開庭審理案件。在實踐中,通常的案件由倫敦司法官、倫敦助理法官和該法院的增設法官審理,對最為嚴重的案件由高等法院王座庭的法官出庭審理。現在,1834年的《中央刑事法院法》已被廢除,1971年的《法院法》〔Courts Act〕規定刑事法院〔Crown Court〕在倫敦市開庭時仍稱為中央刑事法院,有權審理在大倫敦〔Greater London〕發生的犯罪案件,倫敦市長和高級市政官作為當然的法官出席該法院庭審的特權亦被保留下來。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114法律准考證優惠
高分攻略 尊榮禮遇
114高分即時解答
律師司法官一試/司法特考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高分上榜就選這套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