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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case law,判例法
中文:判例法
解釋:該詞在美國可拼作「caselaw」、「case-law」及「case law」。在英文中,該詞具有兩個含義:1在實在法〔positive law〕意義上講,指的是由一個個實際案件中的司法判決所確立的原則和規則集合的總稱,它是一種區別於制定法或其他形式法律的法律形式淵源。2在學理意義上講,它是指由判例所構成的一套法理。在英美法系,判例法曾是法律發展的至關重要的因素,現在仍然是重要的因素。判例法與「司法的先例原則」〔judicial precedent〕或者說「因循先例」(亦稱「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密不可分。事實上,判例法就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先例」之上的。判例法的「先例」原則的核心部分不在於後來的法官或司法者只是從先前的判決中尋求指導,而在於先前的判決中確立的原則或規則被視為是規範性〔normative〕的,依慣例〔convention〕,這些原則或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類案中)必須遵循與適用。判例法的存在與發展,或者說「先例」原則的出現與發展離不開兩個因素:1司法審判得到充分的公開報道,即判例報道〔law reporting〕制度的形成與發展,判例報道提供了潛在的規範性原則或規則的文本記錄。同時,這種文本記錄還是法官、律師或當事人遵循、比較、論辯或檢驗的憑據。2法院的等級體制〔judicial hierarchy〕。並非所有的判決都構成應遵循的先例,審級的預先區別設置將法律問題、純粹的事實問題、較為重要的案件與較為不重要的案件等事先過濾,以使後來的法官或司法者不致淹沒在無數的司法判決中。事實上,現代「因循先例」原則中的「先例」部分就主要集中在審級較高的司法機構,如最高法院、上議院、上訴法院或高等法院等,遵循的效力及其範圍隨審級下降等而次之。還必須指出一點:構成判例法各原則或規則的並非各個具體判決後果,而是形成判決結果的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因而,在判例法中給出判決理由並非無關緊要之事,而是一項要求。得到遵循的判決也主要體現在判決理由中所形成的各原則或規則,而非附言〔obiter dicta〕或其他。從表現形式看,判例法同制定法相比,判例法來源於實際訴訟案件,其發展無計劃、無系統,甚至其確立的原則或規則有時表述並不清晰可見〔inarticulate〕。作為法理的判例法有一整套的哲學上的方法論及其他原理作為支撐。首先,構成判例法實體的主要關鍵在於司法者遵循先例,即判例法主要是司法者遵循先例這一行為的演進結果。遵循先例的行為實際上是對司法行為的規範。司法行為,而不是作為文本形式的法條受到更大的關注,體現出判例法採納了法律行為主義的視角,即判例法主張了一種司法者行為主宰法律圖景的假說,這種假說經發揮在美國變成了一場法律現實主義的運動。從文本形式的法條並非自足體而待闡釋來看,判例法的行為主義視角取向並無不妥。其次,規範司法者行為本身,或者說「遵循先例」原則本身並非不證自明的。早期,出於習慣行為的便利〔convenience〕或慣例〔custom〕,嚴守前後行為的一致性更符合維持社會秩序的一般理性要求。在14-15世紀的英格蘭,市民社會的初步崛起對司法連貫性〔legal continuity〕提出更大的要求,「遵循先例」被初次視為一個自覺的問題,並與法律的確定性〔certainty〕聯繫起來。在19世紀,在泛科學主義盛行之時,「遵循先例」的要求是與將法律發展成一門科學的目標聯繫在一起的。在現代,「遵循先例」原則與法律的可預測性要求結合在一起。無論各個時代具體要求如何,「遵循先例」要求通過規範司法者的行為創造法律的穩定性、確定性及可預測性。再次,判例法來源於偶發的實際個別案件,與大規模、有計劃的立法相比,它採用的是非整體的漸進技術〔piecemeal technology〕,尊重個案經驗的價值,採納了知識的分散性原理,即判例法認可有關基於特定時空情境下獲得的特定知識(個案下的判決)的正當性和不可替代的觀點。概言之,判例法的哲學基礎是承認理性有限的經驗主義。
→ common law; precedent; stare deci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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