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條:burning to death,火刑;燒死
中文:火刑;燒死
解釋:羅馬人對犯有縱火罪的罪犯進行懲罰的一種刑罰方式,也適用於日耳曼人中犯有通姦罪的人。在英格蘭,燒死曾適用於犯有輕叛逆罪和重叛逆罪的婦女。這種刑罰方式的最後適用,是於1726年對輕叛逆罪的處罰,並於1790年被廢止。不過,司法實踐中很少積極地使用該刑罰方式。至少到1400年時,英格蘭通過了鎮壓異教徒法〔Act de comburendo haeretico〕,並開始運用該刑罰方式對異教徒執行死刑。1558年該法令被廢止。在1708年以前的歐洲大陸和蘇格蘭,燒死也適用於巫婆犯罪;而於英格蘭,犯罪的巫婆一般是要處以絞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