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蘇格蘭〉 從18世紀到1971年期間採用的,以土地抵押作為借款擔保的標準方式。其特點為由土地所有人提交一份還款保證書,同時承認在擔保期間債權人享有對土地的擔保權利與處分權。所抵押土地可以回贖〔redeemable〕,但在債權人根據保證書或制定法賦予的權利將土地變賣或取消回贖權〔foreclosure〕時不得回贖。如果借款得以償還,則此項擔保解除。但擔保的成立及解除均須在土地登記簿〔Register of Sasines〕上登記。1971年後該擔保方式為標準擔保〔standard security〕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