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包含若干教堂會眾的教區〔diocese〕首席牧師和總管,隸屬於其教區所屬的教省〔province〕的大主教管轄。主教負有對教區的宗教管轄權,擁有教會法賦予的立法、司法和強制執行權力。主教有權祝聖牧師和授予聖職,並有權管理和支配教區的財政收入。在天主教教會,主教的任命由教皇最後批准,主教有權制定法律,但不得與教會和公議會所立的法律相左,主教通常任命主教司法代理〔official〕審理教會案件。在英格蘭國教會,主教的選舉由國王提名,主教參事會〔dean and chapter〕進行選舉,通常經過選舉、正式確認〔confirmation〕、祝聖〔consecration〕和就職〔installation〕四個程序產生新的主教。主教可參加上議院〔House of Lords〕,並在英格蘭國教公會議〔General Synod of the Church of England〕的教士院〔House of Bishops〕以及坎特伯雷或約克教省的教牧人員代表會議〔convocation〕上議院分別有一席位。主教必須任命一位主教司法官〔chancellor〕在其教區法院〔consistory court〕行使審判職能。主教教務代理〔suffragan bishop〕只代理行使主教的純教會事務。在其他新教教會,主教的選舉通過教區大會等方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