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 of rights,(1)權利法案<br>(2)〔B- of R-〕《權利法案》,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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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bill of rights,(1)權利法案
(2)〔B- of R-〕《權利法案》
中文:(1)權利法案
(2)〔B- of R-〕《權利法案》
解釋:(1)〈美〉
指美國憲法第一至十條修正案。它由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起草,1791年生效。內容包括保護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美國各州憲法均含有權利法案,大部分內容與美國憲法的權利法案的內容相同。
(2)〈英〉
由英國議會於1689年通過的一項重要法律。它是英國憲法最重要的淵源之一。該法律確認了英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確立了英國議會具有獨立於國王的法律地位。其主要內容是:國王無權廢除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公民有對國王的請願權,新教徒有攜帶武器的權利,議會得自由選舉產生,議會得經常集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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