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是「英格蘭及威爾士出庭律師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 of the Bar of England and Wales〕的通常名稱,該理事會在1894年取代「出庭律師委員會」〔Bar Committee〕,由法律官員、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及48位選舉出的執業出庭律師、額外的指派成員以及增選的榮譽成員組成。該理事會由各出庭律師公會贊助和入會費來維持其財政,是出庭律師的管理機構,代表整個出庭律師界。其職責主要在維護出庭律師界的榮譽和獨立;確立並維持職業標準;提供職業道德規範和行為的指導;著眼於改進司法;還負責出庭律師的資格認證,而且根據法律,授予出庭律師在法庭中行使出庭發言權,同時,該理事會還考慮對出庭律師不良職業行為的投訴。但該理事會並無訓誡權。出庭律師理事會於1974年與各出庭律師公會以及出庭律師公會評議會〔Senate of the Inns of Court〕協商組成一個新的機構叫做「出庭律師公會與出庭律師理事會評議會」〔Senate of the Inns of Court and the Bar〕。 → Inns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