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用來將法庭相關人員、議會議員與其他人分開。在法庭上,位於圍欄裡的一般是法官、法庭事務員、皇家大律師、持有優先特許狀的出庭律師、相關當事人等,外席律師和普通人則處於圍欄之外。在議院裡,議員處於圍欄之內,被召入院說明情況者和其他人處於欄外。當然,這種圍欄,尤其是在法庭上,現在多是一些虛擬而並不實際存在的分隔物。 (2)此義源於該詞作為「法庭圍欄」的意思。在最嚴格的意義上,是指全體法官出席的法庭,因此「trial at bar」指在全體法官出席的法庭上進行的審判,區別於由一名法官主持的初審。「case at bar」是指處於審理之中的案件。 (3)法庭上被告人受審時所站之地。故有prisoner at bar之說。 (4)〈英〉 指全體律師,與全體法官、法官界〔bench〕相對應。在英國指為律師公會——包括英格蘭四大律師公會和北愛爾蘭、蘇格蘭的律師組織——所接受可以作為律師者的總稱,但不包括訴狀律師。在此意義上該詞分兩層:皇家大律師〔Queen's Counsel〕和出庭律師〔barrister〕,在蘇格蘭,後者為高級律師〔advocates〕。 (5)〈美〉 在美國,法律職業無明確劃分,「bar」用作整個法律業界同義詞。 (6)訴訟中能夠阻礙另一方權利行使的因素或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