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指並非通過性交方式而是通過諸如注射器之類的器械將男子的精子注入婦女子宮內使其受孕。這一方法多用於不能生育或性無能的案例中,但現在單身母親的趨勢化也使得這一方法的適用更為普通。精子的來源可以是該婦女的丈夫〔artificial insemination using the husband's sperm/AIH〕,也可以是第三方捐獻人〔artificial insemination using the sperm of a third-party donor,簡稱AID〕。圍繞人工授精特別是AID情況產生了許多道德和法律上的問題。在美國,大多數州的法律規定,在AIH情況下,所生的孩子被認為是丈夫的合法子女;在AID情況下,有些州規定所生的孩子被認為是該婦女與其丈夫的合法子女,但有些州則認為非法。如在多爾博斯〔Doornbos〕一案中,美國法院就認為AID是通奸,所生孩子為私生子。1963年紐約最高法院審理的格斯克〔Gursky〕案和1964年的安農安〔Anon〕案也遵從了這一看法。在人工授精實踐中,一般應為捐獻人及接受者保守身份秘密。在1992年戴維斯〔Davis〕對其妻提起訴訟,以阻止其妻使用或捐獻他們夫妻冷凍已備日後使用的受精胚胎,田納西州〔Tennessee〕最高法院裁決個人有生育自主權,有權選擇是否生育兒女。明尼蘇達大學的生物醫學倫理中心〔Center for Biomedical Ethnics at 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前任主任阿瑟·L.卡普蘭〔Arthur·L.Caplan〕對此案作出評論說:「在本案中,法院認為男子不得做違背其意願的父親。」此案引發了精子的授予者拒絕為特定的個人所使用的權利問題。美國生育協會〔American Fertility Society〕建議對捐獻人應作傳染病檢查,但這一建議並不具有約束力,只有極少數州要求檢查,因此在實踐中通過人工授精引發了不少嚴重的疾病。在1990年,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的南希·哈特〔Nancy Hart〕和愛德華·哈特〔Edward Hart〕夫婦在得知丈夫愛德華不久將逝於癌症,並且化療可能會剝奪他的生育能力,便在新奧爾蘭〔New Orleans〕精子庫裡存儲了他的精子樣本,愛德華於1990年7月去世,3個月之後,南希接受了愛德華的精子實行人工授精,1991年7月4日他們的女兒出生。但根據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該州不承認愛德華是孩子的父親,因為孩子在他死後三百多天之後才出生。因此南希的女兒不能獲得社會福利救濟金。南希便對路易斯安那州和聯邦政府共同提起了訴訟,1995年7月行政法法官托裡斯〔Torres〕裁決,社會福利機構〔Social Security Administration〕必須一次性付給南希的女兒1萬美元,並且每月付給700美元救濟金。現代醫學技術已允許人工授精的接受者選擇後代性別,但仍存在著更多的倫理上的問題。一些宗教譴責這一做法是不人道的。一些評論家甚至認為向絕望的人們提供這種昂貴的、極其困難的生育方法是不道德的和剝削性的。在英國,1958年麥克倫南〔MacLennan〕案中,蘇格蘭法院認為通姦應是肉體交媾,故AID不構成通姦。人工授精及其他形式的助孕為1990年的《人工授精和胚胎學法》〔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 Act〕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