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s of War,《軍法條例》,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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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rticles of War,《軍法條例》
中文:《軍法條例》
解釋:歐洲最早的軍法條例由波西米亞王即後來的皇帝斐迪南一世〔Ferdinand Ⅰ〕於1527年制訂。這些條例的目的是加強士兵的紀律。它們是規範戰時行為的重要法典。條例禁止士兵未經允許掠奪和洗劫城市,並且規定火炮、彈藥和軍備倉庫為皇帝所有。在英格蘭,管理為戰爭而召集的軍隊的法令由英王根據皇家軍事總長〔Constable〕的建議而發佈,或由為此目的而受命於英王的總司令頒布。這些法令為特定的軍隊發佈並僅在其服役期間內有效,又在和平到來時失效。直到1689年才出現規定和平時期有關軍隊的條例,即《軍紀法》〔Mutiny Act〕。最早的一部完整法典是1385年的《理查二世法規、法令和習慣》〔Statutes,Ordinances,and Customs of Richard Ⅱ〕。在英國內戰時期,國王和議會領袖都依軍法條例管理各自的軍隊。早期的條例十分嚴酷,幾乎每種犯罪都要受砍掉肢體或死刑的處罰。這些條例後來逐漸得到修訂。1672年的《軍法條例》構成了1878年《軍法條例》的基礎。後者又同每年頒布的《軍紀法》合併成為1879年的《軍紀軍規法》〔Army Discipline and Regulation Act〕。最後為現在的《陸軍法》〔Army Act〕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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