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一種書面協議,簽字各方依此成立合夥關係。合夥協議不同於合夥預約〔agreement for a partnership〕。合夥預約是為將來締結合夥關係而簽訂的合同,這種合同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如果合夥預約因一定事由而終止,則合同當事人可以提起普通法訴訟以使損害得以補救,或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衡平法以防止欺詐行為等造成損害後果的發生。而合夥協議簽訂後,合夥關係即正式成立。合夥協議應當包括合伙當事人各方的姓名、合夥關係開始的時間、合夥企業的性質以及所在地等內容。合夥關係存續的時間、合夥人利益和風險的分配與承擔,以及賬目結算、入伙與退伙、合夥事務的處理、爭議的解決方式等事項也可以在合夥協議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