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邦聯條例,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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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邦聯條例
中文:邦聯條例
解釋:〈美〉
《邦聯和永久聯合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是1775年對英宣戰後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賦予其所倡導的各州憲法的名稱。1776年,大陸會議〔Continental Congress〕任命一個委員會負責起草一部憲法,此一努力耗時共計五載。爭論主要圍繞下列問題:中央應接管各州權力的程度,西部土地的控制,各州代表在國會的權限及徵稅權。最終,邦聯條例認可了各州在國會中同等代表權原則,否定了國會有管理商業或徵稅的中央權力;據此,國會享有外事和印第安事務、宣佈和戰和西部土地的「獨有的絕對」〔sole and exclusive〕權力,國會有權在與原始州平等的基礎上接納新州加入邦聯。邦聯條例並沒有創立一個聯邦行政部門或聯邦司法機關,對邦聯條例進行任何修正都須各州一致同意。1781年3月1日即馬里蘭州批准邦聯條例當日,該條例開始生效;但實施後不到8年,由於缺乏控制各州間商業及其他衝突的中央權力,導致了1787年新的制憲會議〔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的召開。新憲法於1788年6月17日得以批准,同年7月2日,最後一屆邦聯國會〔Confederation Congress〕主席賽勒斯·格裡芬〔Cyrus Griffin〕宣佈邦聯條例已為新憲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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