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在美國,指在民事訴訟中或在刑事訴訟中陪審團作出裁斷後,由於出現了某種固有的原因而致使如果法官作出判決將導致該判決錯誤或可被推翻,法官得自動停止或拒絕作出判決。依《聯邦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如果起訴書未指控某一罪行或法院對指控的罪行無管轄權,法官依被告人的申請亦可中止判決。在英國,中止判決僅存在於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在被定罪後、判刑前,可以起訴書存在缺陷或案卷中存在其它不正當之情形為由申請法官中止判決;法官如認為起訴書並未揭示法律上的某一罪行時,也可主動中止判決。中止判決後應將被告開釋;但中止判決並不阻礙重新提出控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