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est,(1)(刑事)逮捕<br>(2)(民事)拘禁<br>(3)(海事訴訟中的)扣押船舶,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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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rrest,(1)(刑事)逮捕
(2)(民事)拘禁
(3)(海事訴訟中的)扣押船舶
中文:(1)(刑事)逮捕
(2)(民事)拘禁
(3)(海事訴訟中的)扣押船舶
解釋:(1)指對正在實施犯罪或被懷疑已實施了犯罪的人進行羈押,以使其能夠到案接受訊問或回答指控。在英國,逮捕分為兩種:1有證逮捕。依法律規定,對犯公訴罪〔indictable offence〕者,或應處以監禁者,或被告人地址不明,發出傳票不能有效地保證其出庭者,治安法官有權簽發逮捕證,警察持逮捕證執行逮捕;2無證逮捕。即未獲得逮捕證而逮捕被告人或犯罪人。1967年《刑法》〔Criminal Law Act〕規定了可捕罪〔arrestable offences〕,即無前科、犯有可能判處5年以上監禁的任何罪行。任何人可以無證逮捕正在實施或者有正當理由懷疑其正在實施可捕罪的人。特定情況下,警察和個人也可以進行無證逮捕,如房屋主人及其僕人可逮捕夜間非法闖入者,任何人可以逮捕夜間實施公訴罪者等。警察進行無證逮捕或者接受公民送交的被捕人後,應在24小時內提出控告,移送治安法院,並將控告書副本交給被捕人。在美國,要求逮捕應當具備1主觀要件:即批准逮捕的官員必須具有逮捕的目的——保證被告人到庭和防止罪犯繼續犯罪;2客觀要件:即具有實際的拘押行為,並告知被捕人處於失去人身自由的狀態,逮捕方可成立。在種類上,也可分為有證逮捕和無證逮捕。在申請逮捕證時,首先要由警察或被害人向治安法官〔magistrate〕或其他司法官員提出控告書,說明犯罪事實及要求逮捕的理由等,治安法官認為逮捕具有可成立的理由〔probable cause〕時,即簽發逮捕證。對於可實施無證逮捕的情形,聯邦及各州都有規定,但內容不盡相同,比較得到認可的主要有以下情形:1警察在現場時,對於確實實施或企圖實施重罪者,有權進行無證逮捕;2警察基於可成立的理由,認為某人已經實施重罪的,有權進行無證逮捕;3公民對其在場時犯下重罪者有權進行無證逮捕,警察也可以對公民指認的犯重罪者進行無證逮捕。
(2)指對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予以拘押,以使其到案對原告的請求進行答辯。或者要求其提供保釋金或履行判決。在英國,民事程序中的拘禁現已不常見,且只能憑法院簽發的令狀才能實施。
(3)指在對物的海事訴訟中,通過將扣押令貼在船舶的主桅上即可對該船舶及其貨物進行扣押。後來以粘貼扣押令的副本代之。如要解除扣押,需提供相當於請求數額及有關費用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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