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ngement between debtors and creditors,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和解協議,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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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rrangement between debtors and creditors,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和解協議
中文: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和解協議
解釋:在英國,不能清償債務之人可以私下或在破產法院與債權人達成和解,以部分償付而免除其所承擔的償債責任。其中,關於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的規定最早見諸1887年《和解協議書法》〔Deeds of Arrangement Act〕,後歷經修改。現在,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須遵循1914年《和解協議書法》,如果和解協議書涉及土地的,則還須根據1972年《土地負擔法》〔Land Charges Act〕進行登記。關於當事人在破產法院達成和解協議的規定,最早見諸1869年《破產法》〔Bankruptcy Act〕。而根據1914年《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可以向指定的破產財產管理人提出了結債務的債務免除〔composition〕或債務整理方案〔scheme of arrangement〕。破產財產管理人應當向每一債權人遞交該和解方案副本,並召集債權人會議。如果半數以上債權人同意該方案,且其代表全部債權的3/4以上,則視為債權人已接受該和解協議,如經破產法院批准,則和解協議對全體債權人具有約束力。但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拒絕該和解協議。如有證據表明和解協議的達成系出於欺詐,或債務整理方案失敗的,則債權人仍可以請求宣告債務人破產。現行有關在破產法院達成和解協議的規定則是1986年《支付不能法》〔Insolvency Act〕第八部分。在美國,與之相應的和解制度參見「arrangement with creditors」。
→ deed of arrangement; scheme of arrangement; arrangement with cred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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