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3)〈英〉 一般地或主要地在陸地作戰的武裝部隊。從1689年到1879年,陸軍事務由議會根據憲法的要求每年舉行一次會議所通過的《軍紀法》〔Mutiny Acts〕及根據這些《軍紀法》授權經國王發佈的《軍法條例》〔Articles of War〕來規定。1879年,這些法均被並入《陸軍紀律法》〔Army Discipline Act〕,1881年再由《陸軍法》〔Army Act〕取代。《陸軍法》每年修訂一次,它仍規定在和平時期沒有議會的同意而維持常備軍是非法的,這是1688年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宣佈的一個準則。1955年的《陸軍法》再次取代了原陸軍法。根據樞密院令〔Order in Council〕,每年可對該法進行修正,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除非議會另有決定。陸軍的紀律規章包括在《陸軍法》裡,它以英國的普通刑法為基礎,軍人既需服從《陸軍法》,也同樣必須服從一般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