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根據英國1688年《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第二節,每一臣民有權攜帶武器用於法律所允許的、適合於其地位和身份的防衛。1328年《北安普頓法》〔Statute of Northampton〕禁止個人在可能驚嚇人民或擾亂公共治安的情況下攜帶武器,非法攜帶或沒有合理的理由攜帶武器視為犯罪。在美國,根據憲法第二條修正案,民眾有權存有和攜帶武器,這種權利國會不得侵犯。 (2)〈英〉 徽章是榮譽象徵,起初由戰時長官所採用,塗於其盾牌上以示區別。理查一世在十字軍東征時,首次使得徽章的授予成為世襲制。 → armorial bearin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