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morial bearings,紋章;盾徽,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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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rmorial bearings,紋章;盾徽
中文:紋章;盾徽
解釋:古時刻於騎士盾牌及鎧甲之上的一種圖案、徽章等紋章性標誌,現僅作為一種獨特的人身性標記而存在。貴族有權佩帶紋章,最低一級有此權利的貴族是紳士〔gentry〕,而貴族等級的區別也源自祖上傳下的紋章的差別。紋章的佩帶由從各主要歐洲國家發展起來的紋章法來調整,在現代,紋章已經普遍地授予公共及地方管理機構、法人組織和個人,而即使在以前,也很難阻止民眾採用紋章圖案。所有被授權可以佩帶紋章的人可以在紋章院〔College of Heralds〕付費對其家系族譜進行登記。在英格蘭和愛爾蘭,佩帶紋章是一種世襲權利,而這種權利的證明則需要有紋章院的登記或是授權證書。很久以來,授與紋章佩帶權及規範與此相關事務的權利都由皇家紋章官〔King of Arms〕享有,後者在其職權範圍內代表國王,但從17世紀開始,行使該權利需要得到王室典禮官〔Earl Marshal〕的授權,而這種授權體制則是為了回應某申請紋章權者的提議而設立的。對未經授權使用紋章而提出的控訴由王室騎士法庭〔Court of Chivalry〕受理,並可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需要注意的是前者並非普通法法庭,而採用大陸法程序。英國1803年的一項法令規定要對紋章進行徵稅,該法於1869年被修改,所涉紋章範圍有所擴大,而這種紋章稅最終被1944年的《財稅法》〔Finance Act〕所取消。在蘇格蘭,佩帶紋章是一項從國王處保有的、可繼承的無形財產權,授與紋章一直是王室特權的一部分,由蘇格蘭皇家紋章大臣〔Lord Lyon King of Arms〕代表國王行使。從540年起,一般由國王授權紋章大臣,再由後者正式授與申請人。1672年建立了蘇格蘭紋章登記公署〔Public Register of All Arms and Bearings in Scotland〕,依照法律,未經登記任何人都不得持有和使用紋章,有關紋章的管轄權由紋章大臣法庭〔Lyon Court〕享有,不服其裁決可向上議院上訴。
→ arms; herald; Heralds' College; College of Arms; King-of-Arms; Earl Marshal; court of chivalry; Lord Lyon King of Arms; lyon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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