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教省的首席主教和神職人員首領,對其轄區的宗教事務擁有僅次於國王的管轄權,如監督和視察所在教省的各主教及下屬的任免情況。英格蘭國教教會有兩個大主教,即被稱作全英首主教〔Primate and Metropolitan of All England〕的坎特伯雷〔Canterbury〕大主教和被稱作英格蘭首主教〔Primate of England〕的約克〔York〕大主教。他們在各自轄區行使主教管轄權,並分別在上院內有一席位。大主教由主教座堂的主教參事會〔dean and chapter〕按照國王加蓋國璽的特許狀以及列有候選人名單的主教委任狀〔letter missive〕選舉產生。每一大主教或主教轄區內均設有教區法院〔consistory court〕處理該教區內的教會事務案件;每一大主教轄區又另設教省法院〔provincial court〕,主要是該教省的教區法院之上訴法院,只對某些特定案件而言是初審法院。英格蘭國教會的兩大教省法院是拱頂法院〔Court of Arches〕和約克教省法院〔Chancery Court of York〕。蘇格蘭聖公會〔Scottish Episcopal Church〕不設大主教,僅有主教團選舉產生的首席主教〔Primus〕。愛爾蘭教會中有兩位大主教,一位是全愛爾蘭首主教,即阿馬〔Armagh〕大主教,另一位是愛爾蘭首主教即都伯林〔Dublin〕大主教。卡捨爾〔Cashel〕和蒂厄姆〔Tuam〕的大主教職銜已在1833-1834年間降為一般主教。在羅馬天主教的等級中設有英格蘭大主教、蘇格蘭大主教和愛爾蘭大主教,但他們都沒有特殊的權利,只能根據法律和本教會慣例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