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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rbitration,仲裁
中文:仲裁
解釋:指爭議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提交給中立的第三方(即仲裁員)來審理並作出裁決的爭議解決方法。它不同於到法院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解決爭議,且與之相比,仲裁程序更為簡便、迅速、費用較低。現代法中,仲裁通常依當事人事先或在爭議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arbitration agreement〕進行,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選定,如由雙方各自選出仲裁員一人時,則必須再共同選出第三名仲裁員,即首席仲裁員〔umpire,在蘇格蘭稱oversman〕;如果當事人雙方選定的仲裁員對爭議的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由其單獨作出裁決。仲裁裁決稱為「award」,對首席仲裁員作出的裁決有時也稱作「umpirage」。仲裁裁決在英國自1697年起依法對當事人具有拘束力,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英國的1950、1975、1979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s〕,若仲裁協議的一方違反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另一方可申請法院中止訴訟,先將爭議提交仲裁。若一方拒絕參加仲裁,仲裁程序可單方進行。1975年《仲裁法》規定含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協議在英國可以得到承認和執行。1979年《仲裁法》規定仲裁裁決可以受到法院審查,並廢除了可向高等法院陳述案情並請求其作出裁決的程序。在美國,大多數州都已採用了《統一仲裁法》〔Uniform Arbitration Act〕。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為提供仲裁服務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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