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biter,(2)裁決人<br>(3)具有自由裁量權的法官,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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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rbiter,(2)裁決人
(3)具有自由裁量權的法官
中文:(2)裁決人
(3)具有自由裁量權的法官
解釋:(1)= arbitrator
(2)指有權依照法律裁決爭議的人,如法官。
(3)(羅馬法)
指經執政官〔praetor〕指定受理需要適用公平和善良原則〔ex aequo et bono〕裁判的案件的法官;即法官可按良心及公認的公正、公允的原則處理案件,不同於一般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辦理的法官〔ju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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