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自1932年開始使用的名稱,用以取代原來的教養院〔reformatory schools〕和工讀學校〔industrial schools〕等稱呼,它是由地方政府或自願團體資助,並經內務大臣〔Home Secretary〕或蘇格蘭事務大臣〔Secretary of State〕批准而建立的。它享有多種法定權力,以教育和培訓那些被移送來的兒童和青少年,特別是被認定有罪的青少年犯。在1968年,這一名稱又為社區之家〔community home〕和寄宿學校〔residential establishment〕所替代。1969年《兒童和青少年法》〔Children and Young Persons Act〕規定,犯罪的兒童和青少年應送到社區之家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