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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pprove,(1)增值;增加(至最大限度)
(2)批准;認可;核准
(3)揭發
中文:(1)增值;增加(至最大限度)
(2)批准;認可;核准
(3)揭發
解釋:(2)在制定法中賦予官員「核准」申請權時,這一權力一般不限於對申請中事實陳述的簡單確認,而且還包括完全的自由裁量權,除非制定法有限制。也即認知、其後的行使自由裁量權、通過裁判。官員的批准應當具有確定性,並且應明確無誤地宣佈。市政當局的財政委員會的核准即意味著,委員會的全體成員基於官方職責,並考慮了公共福利之後,進行調查並根據自己的判斷作出批准。這一核准權不是行政權力,而是積極的和重要的、慎重的責任。
(3)(廢)
指已受刑事起訴者在作答辯前供認犯罪,揭發其他同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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