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通過契約使自身依附並服務於師傅,在一定期限內,向師傅學習手藝或技能的人。師傅有義務對徒工進行指導。這是一種非常古老的職業和工藝訓練方式。過去,這種徒工制曾適用於一些特殊的職業,如出庭律師或外科醫師等。在蘇格蘭,徒工制至今仍在訴狀律師、會計師等職業中使用。現在該詞多用於手工行業。在英格蘭,法律對學徒關係的管理是從14世紀開始的。在中世紀,出現了包括師傅和學徒的手工業行會,行會對徒弟的數目加以限制。1536年的《勞工和學徒法》〔Statute of Labourers and Apprentices〕規定,凡從事手工職業者,必須具備7年學徒藝齡。這項法律由治安法官負責實施。18世紀,行會學徒制迅速衰落,1536年的法令基本上全部被1814年新的法律所廢除。這標誌著強制性的、家庭式的學徒制的解體。此後學徒開始根據契約學藝,在自家居住,領取工資報酬。進入20世紀後,正規的學徒制已在相當程度上消失,並逐步由教育機構的技術培訓處所補充或取代。目前,在許多國家已建立了教育範圍廣泛的學院和培訓設施,訓練的專業不僅包括手藝和工藝,而且還有行政、管理、執行等專業技能;其中許多教育設施相當於研究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