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cient law,(1)〔A- L-〕《古代法》<br>(2)古代法;古代法制;古代法律,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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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ncient law,(1)〔A- L-〕《古代法》
(2)古代法;古代法制;古代法律
中文:(1)〔A- L-〕《古代法》
(2)古代法;古代法制;古代法律
解釋:(1)英國法律史學家亨利·梅因〔Henry Maine〕的名著。
(2)古代法大致可用來表示公元5世紀前存在於各種社會組織中的法律制度、概念、觀念、原則等的總體。許多古代法並不具有原始性,相反卻顯得相當成熟和複雜;反過來,一些原始法律也並不能稱之為古代法。毫無疑問,在人類社會早期,許多地方都將習俗視為有拘束力的規則,但要理解類似於法律性質的社會控制手段的存在則有賴於文字和記錄的發展及對其的發掘和解讀。有關文明社會之前的法律知識只能是一種推斷,法律與社會規則的形式很可能是禁忌、習俗和那些被普遍接受的規則。因為原始材料的缺乏或不連貫,根據相關的社會情狀對其進行解釋就顯得非常困難,同時這種困難又導致了對古代社會的政府、法庭和法律作連貫解釋的困難,因此重點應該放在對傳世法律材料的研究上。早期文明起源於公元前4000年左右的美索不達米亞平原和埃及,後在東地中海沿岸,包括小亞細亞、巴勒斯坦、愛琴海地區、希臘和意大利等地得到發展。這些地區都曾出現過成文法典,儘管如此,它們還是經歷了長時期的習慣法的演變過程,那些所謂的法典在很大程度上也只是當時習慣的記錄或重述,立法者也並非頒布一部民事法典,而只是對先前的慣行作出修正,或對法官作出指示以適應變化了的社會情況。古代法的另一個特點是與神權思想密切相關,統治者均將自己的立法權和司法權歸之於神授,另外在司法方式上也充滿了神權色彩。古代法的發展隨著地域和社會情況的發展呈現出了極大的不平衡性。在蘇美爾人那裡,神權統治的理論已經將施行正義視為社會生活的條件之一,但教士階層好像從未超出過將懲罰或報應視作實施正義的手段的階段;赫梯人則已破天荒地開始注重個人的權益;在埃及,司法系統雖已建立卻又為腐敗所侵蝕;希伯來人則將法律建立在宗教信仰和道德之上;希臘人雖在法律、國家、正義等觀點的形而上思考方面成績斐然,但在法律制度和規則方面同其他先前的民族一樣,都遠遠地落後於羅馬人。羅馬人不獨創製規則,事實上,他們已開始主動審視、檢討、分析和體系化他們的成果,公元3世紀時,他們在法律的成文化、法律思維、實體法和法律程序方面均已達到了相當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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