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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ACLU,美國民權聯盟;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中文:美國民權聯盟;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解釋:1920年由羅傑·鮑德溫〔Roger Baldwin〕等人在紐約市創立,聯合發起創立這一組織的其他知名人士包括:作家海倫·凱勒〔Helen A. Keller〕,時為律師,後來成為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弗蘭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以及社會主義者牧師托馬斯〔Norman Thomas〕。這一非官方、非營利性質組織以維護憲法中權利法案的自由權為宗旨,致力於使憲法保障的言論、集會、結社、宗教等公民個人自由權利,以及平等權,法律的正當程序和公民的隱私權等民權真正徹底實現。現有成員30多萬人,總部設在紐約市,在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設有一個立法辦事處〔legislative office〕。聯盟自1920年創立以來恪守政治上中立的準則,它只致力於保衛所有的人,包括那些弱勢團體、不受歡迎甚至是遭人厭惡的人的自由權利而不論其政治觀點如何。這樣,聯盟積極涉入保障過三K黨、共產黨人、社會主義者、羅馬天主教、同性戀者、少數民族裔等的合法自由權利。聯盟的哲學是:民權總是十分脆弱、易受環境情形的變化而大受影響,政府和社會中的多數派很輕易地削弱它們,甚至剝奪。自由權不會自我實現,必須依靠抗爭來贏取,並且通過不停的抗爭來贏取(類似於霍姆斯大法官在艾布拉姆斯〔Abrams〕案的司法異議)。聯盟儘管爭取、維護、保障的是相當抽像和一般性的自由權,但他們認為公民的自由權只有當每個人都享有時,這些權利才會存在,意即,自由權利如不被特定的社會群體,包括弱勢群體、社會憎惡或政府使其沉默的個人所享有,所謂所有人享有的自由權利就是一句空話。聯盟充分運用合法的司法資源,幫助或親自涉入最高法院以及不同級別的地方性司法機構中挑戰或檢驗立法或案件的合憲性。20世紀3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聯盟在最高法院贏得了一些重大的案件,其中最著名的是1954年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347 U.S. 483,74 S. Ct. 686,98 L. Ed. 873(1954)〕,這些判例對美國的法律乃至美國人的生活及其歷史產生深遠的影響,成為美國法律制度中一支堅定不移的力量。聯盟除訴諸於司法訴訟程序保障公司自由權,還關注立法問題,對於全國性或地方性的立法事務頻繁發表公開評論意見,同時對於婦女、兒童權利、死刑、犯人權利、國家安全等問題也予以關注。最重要的是聯盟不只是關注已存在的自由權,而且還致力於將這些已存在的自由權擴展至未曾普遍享有的領域。美國民權聯盟的實踐恰當地反映了自治性質的結社權對於維護脆弱而珍貴的公民自由權利,特別是多元社會下的弱勢群體的基本自由權利的至關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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