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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adjective law,程序法
中文:程序法
解釋:也稱adjectival law,指據以執行實體法〔substantive law〕的法律。此詞由英國法學家邊沁〔Bentham,Jeremy 〕(1748-1832)首先使用。它是實體法〔substantive law〕的對稱,其含義和範圍與訴訟法〔procedural law〕相同,但該詞主要見於法學著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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