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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42.墮胎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嗎?(1)
作者 李淑明
內文

我支持女性主義、支持女性對自己的身體有絕對的自主權。
但這和美國聯邦憲法是否無條件地保障墮胎權(亦即15週以上的墮胎權,是否仍受到美國聯邦憲法的保護?),是兩碼子事!

眾所矚目的墮胎權一案~Dobbs vs.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六月24日公布了最後的裁決,推翻了近50年來由 Roe vs. Wade 建立的準則。自此往後,墮胎一事應如何規範?交由各州立法機構決之。

想來全美各地又要掀起一陣保護女性主義、唾罵聯邦最高法院的示威抗議活動。

最高興的應該是聯準會了!
最近聯準會因為升息而引起金融市場的動盪,被大家罵翻的囧境,可以因而稍稍轉移焦點而得以喘口氣。
身為法律人,不能不仔細看看最高法院的意見,更不能在沒有細讀內容之前,就跟著輿論起舞。

誠如諸位所熟知,聯邦最高法院的職責和權限,僅限於解釋聯邦憲法、也只能解釋聯邦憲法。
千萬別「神化」了聯邦最高法院,以為他們是無所不能的神。

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則案子裏說了:"The Constitution does not prohibit the citizens of each State from regulating or prohibiting abortion. Roe and Casey arrogated that authority. The Court overrules those decisions and returns that authority to the people and their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簡單的說:美國政府體制是立基於「三權分立」~立法、司法、行政。
誰也沒有比另一權更「偉大」、誰也沒有比另一權來得「卑微」。
單就司法權來說,法院僅能依法裁判;即便是聯邦最高法院,也只能解釋各州法規是否有違反聯邦憲法之處。
大家都知道,聯邦最高法院這樣的決定,可能引起的後果是~如果各州可以在「墮胎權」這個議題上有不同的規範,那麼,禁止墮胎的州的州民,只能不遠千里而至允許墮胎的州,實施墮胎,如此勢必對於弱勢婦女造成極大的傷害。
可是,這個問題,應該是各州的立法權限範圍,這不是聯邦最高法院可以干涉的。
在禁止墮胎的州,如果州民們覺得不滿,應該用選票選出真正可以表達民意的立法者。
三權分立的思想,不就是如此建制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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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數年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禁止或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違憲。
當時我曾翻譯了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的意見書,並刊登在「聽聽明台大說法」的專欄裏。
首席大法官的意見書,真的可以成為教材。
簡單的說,他之所以持反對意見,不是對同性婚姻有任何想法(更何況法官也不能依個人見解決定裁判的結果,只能依法裁判);而是認為:同性婚姻合法與否,不在聯邦憲法規範範圍內;那麼久以前制定的聯邦憲法,還真沒有想到這件事兒。
所以,同性婚姻是否合法?應該是屬於各州立法權的事項。

不過,這樣的意見沒有被採納。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極些微的差距,宣布禁止或不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違憲。
這樣的結果,真的保障了同性婚姻嗎?

這幾年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接連出現這樣的案子:
有牧師以違反其宗教信仰為由,拒絕為同性婚姻證婚;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說:這是宗教自由的範圍,承認其適法性。
有蛋糕師傅以違反其言論自由為由,拒絕為同性婚姻者製作結婚蛋糕;美國聯邦法院照樣站在蛋糕師傅這一邊,說:言論自由應該受到同等的保障。
於是,我們看到了~在同性婚姻一案,司法權干涉了立法權的結果,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製造出更多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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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頭看看墮胎權的爭議。
將這個議題回歸其本質,交由各州立法權決定,是不是更符合三權分立及聯邦制的精神呢?
上回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初稿被洩露之後,紐約州議會速速立法保障墮胎權。
既然聯邦最高法院說這是立法權的範圍,那麼,各州的 law makers, please do your job!

關鍵詞 墮胎權、憲法保障、美國聯邦憲法、三權分立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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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期刊-下一篇 43.墮胎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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