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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民主體制之政黨規制:國際準則與中華民國政黨法制比較,政治學動態
作者 蘇世岳
中文摘要

【主旨】

自二戰以降,將政黨入憲並立法規制政黨的潮流已經逐漸發展起來。然而,制定政黨專法並非是民主體制良善運作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從歐洲國家之經驗,特別是威尼斯委員會的研究發現:政黨專法不僅未必有助於民主,甚且只有在政黨法制內容愈限縮節制的情況下才能發揮其管制功能。此外,政黨法制必須參考國際準則,以免成為執政黨壓迫在野黨的工具。基於國際標準,政黨立法不僅必須有憲法基礎,尊重法律保留,並且以尊重結社自由與政黨自治為其核心。就此而言,我國的政黨法制,特別是新近制定的相關規範,顯然還有諸多有待改善之處。

【概念導引】

  1. 當代民主政治也被視為是「政黨政治」。政黨在現實代議民主下扮演許多重要角色,主要包括推舉候選人、匯集民意、組織政府,以及扮演政治監督者的功能等。
  2. 然而,政黨作為一種「非正式的組織」在傳統研究途徑政治學時期並不受重視,甚至在十九世紀初群眾型政黨隨著選舉權的普及而興起時,仍面臨許多負面的批評。
  3. 當代憲政民主奠基在憲法基礎上,但絕大多數民主國家並未將政黨的地位入憲,少數國家則由國會機構制定有政黨專法。
  4. 在國家考試政治學中,110年身障四等針對我國的《政黨法》出了一題申論題。雖然整體來看,這個出題顯得有點早,但補充相關資料,可以為下一次出題做好準備。

【關鍵重點】

  1. 透過憲法或法律等規範政黨,並不必然是一種民主法治的進步象徵,甚至許多以憲法或法律規範政黨的國家,往往都是民主政治不成熟的國家,例如泰國。
  2. 就實證資料來看,老牌民主法治國家鮮少在憲法中提及政黨;反而許多新興民主國家經常將政黨地位憲法化。
  3. 政黨入憲的原因,主要歸納有三:首先,在選舉權逐步擴大的過程中,政黨成為選舉的介面,政黨入憲可明確化彼此間的互動規範;其次,為避免例如納粹等極端政黨出現,政黨入憲可強調民主原則的重要性;第三,新興民主國家將政黨入憲,可避免民主化前政黨被抑制的經驗,強化結社自由的原則。
  4. 作者以為,我國新近通過的《政黨法》欠缺憲法依據與朝野共識,難以達到健全政黨政治與民主政治的立法目的。加以現在世界各國的政黨發展有式微的趨勢,產生「無政黨之民主」,因此大張旗鼓制定政黨法顯有疑義。

【參考資料】

  1. 蘇世岳,《政治學(概要)》,台北:高點,2021年,第十七章「補論」。
  2. 丁鼎〈憲政民主體制之政黨規制:國際準則與中華民國政黨法制比較〉,《政治科學論叢》,第 75期,民國 107 年 3 月,頁 103-154。
關鍵詞 政黨法、結社自由、政黨政治
刊名 政治公行好初錫
期數  
該期刊-上一篇 我國立法院黨團協商的制度變遷與制度化,政治學動態
該期刊-下一篇 網路統獨的聲量研究:大數據的分析,政治學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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