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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放大鏡】論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簡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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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摘要 | 食品業者於食品加工製成中使用《加工助劑衛生標準》中未正面表列之加工助劑是否即涉犯食安法第49條第2項前段之有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定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罪? ...  | 
	
| 刊名 | 法律電子報 | 
| 期數 | 20210708 (1043期) |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 該期刊-上一篇 | 【重要論文導讀】累犯與處斷刑加重之裁量─評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暨後續實務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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